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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引 言

目前许多电子信息产品由于功能和生产技术的需要,仍含有大量如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这些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在废弃之后,如处置不当,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也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以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减量化、替代为主要任务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已经提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

为了达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目的,信息产业部等国务院七部委“从源头抓起,立法先行”,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9 号令),以立法的方式,推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旨在从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限制或禁止使用上述六种有害物质或元素。

为了配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考虑了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者从源头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污染的需要的同时,又考虑到监督检查机构实施监管或测试的可行性,与国际相关标准衔接的要求,结合行业的现状、经济与技术上的可行性等等,制定出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合理的限值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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